福建省石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泉州君寶馳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單位](泉州君寶馳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君,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蚶江鎮文虎路66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MA34F7RJ44)與申請人蔡雙騰的工傷待遇爭議一案作出裁決。因你[單位]作為本案被申請人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第三款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委獅勞人仲案字〔2025〕第687號《裁決書》一份。裁決結果如下:一、被申請人泉州君寶馳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蔡雙騰停工留薪期工資1486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684元,以上合計為60552元人民幣,扣除被申請人已支付的50000元,申請人的各項工傷待遇總額為10552元人民幣。二、駁回申請人蔡雙騰的其他請求事項。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應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石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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