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1-0200-2025-00059
- 主題分類: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7
- 標題: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獅政規〔2022〕1號等4份文件部分條款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政規〔2025〕4號
- 發布日期:2025-10-15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上級駐石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以及《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務院令第783號)等要求,經2025年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對獅政規〔2022〕1號等4份文件部分條款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獅政規〔2022〕1號部分條款
1.第二部分第二點刪除“再獎勵金額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稅收貢獻額”。修改為:(二)推動規模以上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雙提升”,支持規模以上企業加強自主創新發展為高新技術企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為規模以上企業。對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原有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20萬元獎勵(含上級政策)。
2.第二部分“(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各類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和眾創空間建設,吸引更多新興產業項目來石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術企業。泉州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孵化企業,在孵化期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連續3年每年經濟貢獻超過50萬元或3年累計經濟貢獻超過150萬元并落地我市的,在畢業當年獎勵20萬元。對泉州市級及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每培育、引進外地1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運營單位5萬元(含上級政策)”。修改為:(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各類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和眾創空間建設,吸引更多新興產業項目來石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對泉州市級及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運營單位5萬元(含上級政策)。
3.第三部分第四點刪除“對租用并注冊在政府運營場所的本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入孵企業,年度經濟貢獻首次超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時,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修改為:(四)鼓勵創新創業,積極推動孵化創新平臺建設,探索建立國有企業參與建設低租金、便利化創新創業空間載體長效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共建,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重點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內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助力企業做大做強。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泉州市級認定的孵化器,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含上級政策)。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泉州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含上級政策)。支持企業參加國家級、省級、泉州市級創業創新大賽,對獲獎企業按照1:1配套獎勵,最高獎勵30萬元。
4.第五部分第三點刪除“(獎勵金額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稅收貢獻額)”。修改為:(三)加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補力度。加強政策引導,確保技術合同“應登盡登、能登盡登”,對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經技術合同登記的,按企業對項目支付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鼓勵高校院所、企業開展技術輸出服務,經技術合同登記的,按項目實際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符合條件的可自行申報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二、調整獅政規〔2024〕3號部分條款
第一部分第四點刪除“(獎勵金額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稅收貢獻額)”。修改為:(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經技術合同登記的,按企業對項目支付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鼓勵高校院所、企業開展技術輸出服務,經技術合同登記的,按項目實際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三、調整獅政規〔2024〕4號部分條款
1.第二部分第四點刪除“對認定為泉州市第六、七層次的龍頭企業人才,在我市轄區內可參照《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團隊評審及政策支持規定》享受第五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政策。對認定為第五層次的龍頭企業人才,在我市轄區內小學入學政策參照享受第四層次人才子女待遇”。修改為:(四)加大人才培育扶持。龍頭企業上年度產值增速分別超過10%、15%、20%的,對其上一年度年薪達到我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倍以上的企業管理人員或研發人員,分別給予6000元、7000元、8000元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人數不超過員工總數的3%。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申報認定省級、泉州市級高層次人才,享受購房補助、子女入學等人才政策。
2.附則“(一)本措施中的適用企業為我市民營工業制造業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上年度經濟貢獻達1000萬元以上,且上年度年產值營業收入原則上須達到以下條件:紡織鞋服企業產值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機械裝備企業產值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食品藥品企業產值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其他行業企業產值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笆〖夶堫^企業”“泉州市級龍頭企業”營業收入不作限制。2.獲評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企業上年度經濟貢獻達500萬元以上、產值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毙薷臑椋海ㄒ唬┍敬胧┲械倪m用企業為我市民營工業制造業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上年度營業收入原則上須達到以下條件:紡織鞋服企業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機械裝備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食品藥品企業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其他行業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笆〖夶堫^企業”“泉州市級龍頭企業”營業收入不作限制。2.獲評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
3.附則“(二)同一企業每年累計享受的各類本級補助資金總額以該企業當年對地方經濟貢獻為上限,且不與本級其他優惠政策重復享受。已享受各級“一企一策”或同類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修改為:(二)已享受各級“一企一策”或同類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
四、調整獅政辦規〔2024〕4號部分條款
1.刪除第一部分“(二)培育行業示范標桿。開展石獅市校園服飾重點企業培育工作,鼓勵業務規模大、創新能力強、品牌價值高的校園服飾企業申報石獅市民營制造業龍頭企業,對龍頭企業產值首次超過10億元、30億元、50億元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p>
2.刪除第二部分“(四)鼓勵生產設備更新。對當年度總產值增長10%(含)以上,且生產設備(含設備配套軟件,下同)含稅購置額100萬元(含)以上的校園服飾規上企業(指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范圍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行超額累進補助。500萬元(含)以下的,按設備購置額(不含稅,下同)的5%予以補助;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8%予以補助;單家企業補助金額以其2年內地方經濟貢獻總額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3.第三部分第九點刪除“支持石獅市兒童產業聯合會建設校服選購及售后服務平臺,提高校服選用采購的規范性和科學性,避免行業無序惡性競爭亂象”。修改為:“(九)規范校服選用采購。加快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鼓勵我市校園服飾企業在符合校服采購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積極參與?!?/p>
4.刪除附則“(十二)除第(四)、(七)、(八)條措施外,同一企業每年累計享受的各類本級補助資金總額以該企業當年對地方經濟貢獻為上限?!?/p>
此外,對獅政辦規〔2024〕4號中的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政策實施期間至正式實施之日期間參照執行,由市工信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石獅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ù思鲃庸_)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政通APP
閩公網安備:350581020000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