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現將《石獅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度》《石獅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石獅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30日
石獅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及省、泉州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政府組成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主動公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ǘC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ㄈ﹪窠洕蜕鐣l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ㄋ模﹪窠洕蜕鐣l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ň牛┱胁少忢椖康哪夸洝藴始皩嵤┣闆r;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ㄊ唬┓鲐?、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ㄊ┉h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ㄊ模┕珓諉T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ㄊ澹┓?、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ㄊ┥婕笆姓ㄔO、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ㄒ唬┴瀼芈鋵嵽r業農村政策情況;
(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管情況;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
(四)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結果;
?。ㄎ澹┩恋卣魇?、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
?。ǘ﹫蠹?、雜志、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ㄈ┱侣劙l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ㄋ模└骷壐黝悪n案館(室)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各級公開單位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工作中,明確人員負責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日常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石獅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人民政府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蛘呙Q、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ǘ┥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ㄈ┥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ㄈ┥暾埲送ㄟ^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ǘ┧暾埞_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ㄈ┬姓C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ㄋ模┙洐z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ㄎ澹┧暾埞_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姓C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七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三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二十四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石獅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組織相關職能股室對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單位負責制,由各單位信息制作和提供機構、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逐級審查。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六條 各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對本單位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本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政府信息進行確定。
第七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是《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本單位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外,應當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信息公開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十條 經審查,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二十五條和《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信息公開機構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信息公開機構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經本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信息公開機構認為需要,可以征求本機關內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ǘ┍C軐彶檎J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ㄋ模┍C軐彶槌修k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申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ǘ┱f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ㄈ┯嘘P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適用本制度。
第十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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